(2017)京0106执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生东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8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临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李生东,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康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康保县,于201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高某与李生东刑附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李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生东作案工具黄色壁纸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李生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八百四十元二角六分。(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生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七元九角一分。(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高某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李生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生东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我院于2017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李生东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