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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聊城光彩铝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豆伟静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光彩铝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豆伟静,沈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067—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光彩铝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闫梁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晓阳,经理。被执行人豆伟静,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沈金奎,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系豆伟静之夫,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聊城光彩铝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豆伟静、沈金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豆伟静、沈金奎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豆伟静、沈金奎的银行存款30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