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海涛、赵振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赵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恢7号申请人杨海涛,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被执行人赵振华,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申请人杨海涛申请被执行人赵振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执行员 范怀成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