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湛某、李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李某,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湛某。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湛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王某租住武汉市东西湖海景花园小区7栋602室,由湛某购买作案工具及相关信息,李某及王某冒充“北京恒昌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办理货款的名义骗得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居民华某人民币1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出示了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信用卡照片、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在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对此指控,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湛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王某租住武汉市东西湖海景花园小区7栋602室,由湛某购买作案工具及相关信息,李某及王某冒充“北京恒昌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以办理货款的名义骗得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居民华某人民币12000元。又查明:被告人湛某、李某于2017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湛某通过其家属于2017年7月25日退还诈骗款12000元给被害人华某,被害人华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还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6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3日早上10时许,我接到一个贷款的电话,通过电话了解我可以申请办理12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于是我就申请办理贷款120000元人民币,对方称如果办理贷款120000需要支付300元的手续费用,并告知我是否有抵押贷款,因为贷款后看我是否有还款能力,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就是向对方的账号(张新年,62×××83)转12000元,让对方内部处理,这钱到位后会给银行查账,确定后银行也会放款给我。我听后就选择第二种贷款方式,之后我向朋友筹集资金,完成后告知对方,对方发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给我,叫我读出合同内的其中一条并按手印,并用手机彩信的方式发给对方,随后对方叫我把钱打到他的账户,之后我用支付宝打给对方,但发现支付宝有限额,只能打5000元,然后我就用支付宝的方式向对方银行账号(62×××83)先转了5000元,随后我去到附近的建设银行ATM机的方式向对方转账7000元,共计12000元。完成后我电话联络对方,对方称我的方式不对并不能通过审核,不能分2次,要一次性转到同一账号上,随后我跟对方讨论后对方叫我等到当天晚上的6点以后等消息,如果不行就会退款。直到晚上我再打电话给对方的时候就发现对方已经关机,至此我发现自己被骗,随即选择报警。(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湛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李某(男,25岁,汉川市人)、王某(河南人,25岁左右)是小学同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武汉市东西湖海景花园小区7栋602室租了一套房子,然后打电话给王某和李某,把他们约在吴家山的一家餐馆见面。吃饭的时候,我叫王某和李某辞职,来帮我一起搞贷款骗钱,他俩帮我打电话,我会按他们诈骗成功的钱百分之十五给他们报酬,他俩都同意了。过了几天,李某就把武汉的工作辞了,王某就把汉川的保安工作辞了。然后我们就在东西湖租住的地方开始以贷款的形式进行诈骗。我先是花钱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海景花园租的房子,购买了一台二手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及惠普打印机。手机是在孝感大天桥下以每个150元的价格购买的,总共购买了12个,都是诺基亚直板手机。电话卡是在租完房子后通过QQ购买的,由快递发过来的。四套银行卡号(邮政62×××19,建行6236682080000912148,农行6230522320000301976,工行62×××49,户名是陈卫峰,身份证号码:××)是介绍人(155××××5995)发给我的。我找广告商以“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新浪做广告,广告商会给我一个账户,我可以从账户后台看到申请贷款客户的留言(包括客户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我就把这些客户留言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然后交给李某和王某,让他们冒充公司业务员打电话,问客户办不办理贷款。如果客户回答办理,我们会问客户准备贷多久,并承诺帮客户申请银行最低利息6厘,并告诉客户办理贷款是当天申请,第二个工作日由四大行直接放款,客户可以任选一家银行指定接款银行。接着再给客户介绍办理贷款的两种办理方式。第一种是有抵押贷款办理,提供房产车产、五险一金、医保社保等资质证明,第二种是无抵押贷款,不需要出示任何担保材料,所有的手续由我们公司提供担保,并根据客户的个人情况制定一份抵押担保材料,会产生100元的工本费。问客户选择哪种办理方式。如果客户选择了第二种,就告诉客户前期需要支付100元的工本费。客户同意了,我们就要求客户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以短信的方式发到我的手机号码。我们这边进行审核,10分钟后再与客户联系,并告知客户审核通过了,然后我们要求客户支付100元的前期资料费用,我们提供给客户一个银行的财物账户,当我们收到资料费用后,会帮客户做资料,第二天给客户放款。第二天我会跟客户打电话,跟客户要2000-3000元不等的验资费。客户交纳了验资费后,我们会通过手机网易邮箱发一份担保贷款合同给客户。基本情况就是这样。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武汉市古田二路新丰汽配城上班,在今年四月份的十几号,我的两个武汉读书的小学同学湛某与王某俩人到我上班的地方找到我并接我一起吃饭,湛某问我每月多少钱,后来问我愿不愿意跟着他一起做事,就是向客户打电话,很轻松。我当时答应了。吃完饭后他们俩人就走了。在今年四月份的二十三号,湛某与王某一起开车(迈腾鄂K×××××)到武汉将我接到了他们租住在东西湖的海景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子里(7栋602室)。我到那里先休息了几天,湛某就给我与王某一起看“怎样给别人打电话办理贷款业务骗别人的去钱”流程及通话内容,然后他给我们每个人几部手机及客户信息单,让我们分别给客户打电话骗钱。湛某在网上以“北京恒昌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广告办理贷款申请,然后他会给我们一些客户名单,首先我与王某冒充公司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问是某某先生吗?我们这边是办理贷款业务的,我们收到你的信息,你需要办理贷款吗?如果客户说需要,我们会询问客户做什么工作收入情况和办理贷款的用途,接着我们会问客户需要办理多长时间的贷款,一般都是半年、一年的客户比较多,我们就对客户说我们为您申请最低的利息,问客户需要贷款多少钱?比如客户贷款三万,我会告诉客户利息是6厘,如果您贷款办理成功,利息直接从您指定的账户里面扣除,(意思是假如贷款一年,贷款时间一年,可以在11个月内每月偿还利息180元,在最后一个月把本金30000元加上180元还进去就行了)。接着就向客户解释当天申请第二天就能放款,贷款是国有四大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直接为您放款并问客户用哪个银行多一点?比如客户说建设银行用的多一些,我们会告诉客户建设银行作为他的接款账户,贷款下来后我们公司会收取客户一个后期百分之二的劳务费,三万元的贷款收取600元,问客户是否同意。客户同意后,我们会给客户介绍办理贷款需要哪些手续,并说公司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有抵押贷款需要出示的房产车产五险一金医保社保等资质证明,第二种是无抵押贷款,不需要担保人客户出示任何担保材料,但这个方式会产生费用,前期会收取100快的工本费。如果客户选择无抵押贷款,我们会要求客户支付100元的工本费,并汇到湛某提供的邮政、建行、农行、工行几个账号上,户名是陈卫峰,客户支付给我们后,我会让客户把个人信息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我的手机号上并告诉他需要通过互联网审核有没有征信,看有没有什么不良的交易记录,经济纠纷,黑名单等。告诉客户审核通过后会给他人打电话。给客户打电话后我们会告诉客户没有什么不良的交易记录,可以放款,然后让客户提供一个接款账户,告诉客户第二天放款,叫客户手机不要关机,保持通畅,第二天银行会跟您联系,情况就是这样。然后湛某会通过手机网易邮箱给客户发一个办理贷款的假担保贷款合同,合同上盖有“北京恒昌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要求客户签字后再发过来。湛某就向这个可以以要“验资费”的名义继续骗钱。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份的一天,湛某找我在东西湖海景花园租好房子后,湛某先让我在哪里玩几天。我带了三天左右,湛某对我说,让我与李某帮他做事,在网上做小额贷款。我先考虑了几天,湛某给我与李某六、七个名单,名单上面有姓名,电话号码。让我们分别给那些人打电话,我先听湛某打电话怎么说,他还给了我们打电话贷款的流程表。然后湛某让我与李某自己打,我们以“北京恒昌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给名单上那些人打电话,问他们是否办理贷款业务。如果需要办理,就让他们先转100元钱到湛某提供给我的银行账户上,分别有邮政、工商、建行、农行几个银行账户,那些账户都存在那些作案手机上,记不清楚了。如果有人汇了100元钱,由湛某冒充公司其他身份继续骗钱。他怎么骗钱,我不清楚。(三)电子数据1.手机QQ截屏,证实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与联系发送的华某收卡地址、电话及发件电话、发件人。2.运单详情手机截屏,证实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给被害人华某邮寄假信用卡的运单详情。3.短信详单,证实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与被害人华某短信联系记录。4.通话记录手机截屏,证实公安机关与被害人华某通话记录。(四)书证1.信用卡照片,证实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邮寄给被害人华某的假信用卡。2.工商银行卡62×××49账户主档及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了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诈骗华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3.孝昌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介绍信照片、韶关市公安局刑警中队证明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与被害人华某电话联系后到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其报案材料。4.孝昌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2017年7月2日下午14时50分许巡逻盘查时,当场抓住被告人王某。2017年5月8日,我所联合网安大队在武汉市东西湖海景小区将湛某、李某当场抓住。5.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湛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华某12000元,华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6、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搜查、扣押物品情况。7、汉川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在该所服刑及释放的情况。(五)有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的户籍信息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以代办信用卡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通过拨打电话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取得被告人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湛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以三被告人诈骗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综合被告人湛某、李某、王某诈骗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火明审 判 员 范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