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971顾建兵与马明、刘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兵,马明,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顾建兵,男,199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马明,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玲,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建兵与被执行人马明、刘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苏0612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建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