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75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7月29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12日。2016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13号法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保利六合小区六栋楼前向谷某贩卖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其贩卖的毒品“小马”十五颗(经称量,净重为1.37克,经鉴定,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及现金人民币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毒品入库移交清单、电话通讯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维护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结合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兆敏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 亭书 记 员 彭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