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英、张波、李林、柳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陕0122执422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英、张波、李林、柳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英、张波、李林、柳小利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其财产;拒不接听传唤电话等方法规避执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英、张波、李林、柳小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三)、(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英、张波、李林、柳小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 标的 张英 蓝田县普华镇楸水庙村四组 610122197906202020 304447.5元 张波 61012219701132019 李林 蓝田县普华镇全岭村一组94号 610122198110102010 柳小利 蓝田县三里镇柳家村一组93号 610122198101040620 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