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希军、孟庆华等与刘汝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希军,孟庆华,刘汝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659号原告:代希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孟庆华,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希军,系原告孟庆华之子。被告:刘汝友,男,汉族,50岁,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希军、孟庆华与被告刘汝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希军、孟庆华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希军、孟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