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862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镇。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龙,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孙淑芬,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圣水镇。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缓交),由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丹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鑫—46—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