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恢2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82徐亚南与刘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南,刘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恢2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亚南,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小锋,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徐亚南与刘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徐亚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黑N×××××的奔驰小型汽车,拍卖成交额1745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之妻张慧慧名下银行存款5955.55元。本院已将其中的177887.24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2568.3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