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琴与杨桂花、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杨桂花,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杨桂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罗成,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杨桂花、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湘1224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桂花、罗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2000,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执行费248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花、罗成的银行存款23390元,申请执行人李琴已领取23140元,缴纳执行费250元,本院在另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并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李琴已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