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1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与王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王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277号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西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8674642G。法定代表人:蒋永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文,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4元,减半收取590.2元,由原告沈阳深井潜水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