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志强与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张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07号原告:田志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乐,男。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田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