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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志强与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张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07号原告:田志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乐,男。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田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