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建社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7670-0。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溢,访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薛文龙,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艳峰,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文龙、王艳峰实现担保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由桥西区法院首先查封,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191民特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会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