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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尚与李东、陈刚、骆海彪、王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李东,陈刚,骆海彪,王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刘尚。被执行人:李东。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骆海彪。被执行人:王阔。担保人: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尚与李东、陈刚、骆海彪、王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提供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两个月。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李东、陈刚、骆海彪、王阔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87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