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冯小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小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726号罪犯冯小江,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小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常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苏01刑更12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小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冯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小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冯小江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小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