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昌图某某社与铁岭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社,铁岭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3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7)辽1224执1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街内(产权证号: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1592.80平方米)生产车间一处;产权证号: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306.90平方米)宿舍一处;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234.80号)库房一处;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286.80平方米)锅炉房、食堂一处;门卫房(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水泥地面、砖墙、污水处理采钢房、水塔、灰管井、变压器系统、铁艺围墙、大门及昌国资发国用(2005)字第01349XXXX号工业用地。并于2017年4月27日委托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铁岭龙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共计465446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街内(产权证号: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1592.80平方米)生产车间一处;产权证号: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306.90平方米)宿舍一处;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234.80号)库房一处;昌某某村房字第95XX**号(建筑面积286.80平方米)锅炉房、食堂一处;门卫房(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水泥地面、砖墙、污水处理采钢房、水塔、灰管井、变压器系统、铁艺围墙、大门及昌国资发国用(2005)字第013494282号工业用地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