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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刑初201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本村。2013年11月11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河北省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饶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7日被辽宁省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改变管辖于2017年4月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卫兵,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冀0929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页第13行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先行羁押九个月零一天已扣除。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先行羁押九个月零一天已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五个月十二天已折抵刑期)。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苑振伟人民陪审员  白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史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