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赵承华、崔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海,赵承华,崔慧,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赵承华,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崔慧,女,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新昌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承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庆海与被执行人赵承华、崔慧、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周村旭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21号产权证号为(2007)第D00692号的土地,现因(2016)鲁0306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庆海提供的担保物已丧失担保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淄博市周村旭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21号产权证号为(2007)第D00692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