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同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同一,李树香,吴先一,吴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9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同一,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树香,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先一,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光建,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同一、李树香、吴先一、吴光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同一、李树香、吴先一、吴光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