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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明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69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友,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暂住本市集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明友通过手机微信认识被害人雷某,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2017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明友应被害人雷某邀请,携带其事先购买的自认为是性药的“弥漫之夜”,到雷某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的暂住处吃饭。其间,被告人杨明友将该“弥漫之夜”投放在啤酒中给被害人雷某饮用。被害人雷某饮用放有该药的啤酒后不久即昏睡。被告人杨明友见被害人雷某睡着,遂临时起意盗走雷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8497元的金项链。经鉴定,被害人雷某尿液、血液样品中检测出镇静催眠药成分(巴比妥类)。当日,被告人杨明友接被害人雷某电话后,到雷某住处附近路口,向雷某归还了其盗取的项链。在被害人雷某报警后,被告人杨明友在该处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杨明友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明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数据手机微信信息、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雷某的陈述、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友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财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之间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付福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邓 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