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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毕玉婷与魏海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玉婷,魏海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118号原告:毕玉婷,女,汉族,1997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海霞,女,汉族,1996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勇,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玉婷与被告魏海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毕玉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玉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玉婷撤回对魏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毕玉婷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