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成斌与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斌,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668号原告:何成斌,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主要负责人:吕奇松,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春,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何成斌诉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何成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成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 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