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严双宝与彭屹、武汉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双宝,彭屹,武汉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956号原告:严双宝,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系严双宝父亲。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湖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彭屹,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龙腾公寓1层2号。法定代表人:何秀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嫚,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双宝诉被告彭屹、武汉鑫汉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守俊人民陪审员 张耀国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二○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梅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