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张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张景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959号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桥头村北。代表人:宋吉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姬,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景富,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被告张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刘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