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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363号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30万元、负担案件反诉费268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