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7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海与被告张永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海,张永忠,陈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280号原告:胡永海,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张永忠,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通讯地址:象山县。被告:陈岳娟,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胡永海与被告张永忠、陈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胡永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海以被告归还了款项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永海负担。审 判 员 余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