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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7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海与被告张永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海,张永忠,陈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280号原告:胡永海,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张永忠,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通讯地址:象山县。被告:陈岳娟,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胡永海与被告张永忠、陈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胡永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海以被告归还了款项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永海负担。审 判 员  余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