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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周小婷与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6163号原告周某某,女,2012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2012********,汉族,儿童,住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车湾组***号。原告暨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周小婷(原告周某某之母),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9********,汉族,住址同上。上列2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砺锋,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2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洪,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代表人周政根,组长。原告周某某、周小婷与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车湾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仲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婷及委托代理人刘洪、陈砺锋,被告车湾组代表人周政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周小婷诉称,原告周某某系原告周小婷婚生小孩。原告出生后一直在被告组上生产、生活,并承包了组上的责任田,同时按照组上的管理承担了组上修路、修塘出工、出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2017年7月,被告组上部分土地被征收,被告组上根据组上在籍人口人数对征地款进行分配,人均分得土地补偿费81000元,但未按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对原告进行分配。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16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车湾组承担。被告车湾组辩称,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按组上开会制定决议进行的,原告如果要获得分配必须得到全组村民的同意。查明的事实原告周小婷出生在被告组上长大,户籍也登记在被告组上。2010年9月19日,原告周小婷与浏阳市关口街道金桥村村民晏资义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周小婷户口未迁出被告组上。2012年2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即原告周某某,原告周某某随母亲落户被告组上,并随其母亲即原告周小婷在被告组上生活。2013年9月13日,原告周小婷与晏资义协议离婚,原告周某某随原告周小婷生活,两原告在被告组上购买了2016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7年6月29日,被告组上土地被征收,同年8月22日,被告组上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制定了《关口水佳车湾组2017年8月份土地征收款分配表》,按照在册人口人均分配81000元,被告以原告周小婷的父母育有二女,本次征收款已对原告周小婷的妹妹周小威及其入赘的妹夫等人分配,拒绝再分配2原告上述征地款。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因此,本案所涉征收分配方案确定时,原告是否具有车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其是否享受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依据。本案原告周小婷自幼在车湾组长大,户籍登记在车湾组,具有车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周小婷婚后未将户口迁出,车湾组的土地仍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没有出现丧失车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周小婷仍是车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周小婷依法有权分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原告周某某自出生随母亲落户在车湾组上,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车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车湾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2原告要求被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某某、周小婷征地补偿款1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3130元,由浏阳市关口街道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车湾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仲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赛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