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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7819459F),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灵,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国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50019396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中环大道。法定代表人:钱玉燕,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益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南京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2054.52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000元,由国源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逾期国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启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7日,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号1幢五层M、N座不动产[首轮查封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35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启益公司已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经向车辆、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启益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国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启益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启益公司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恒震阳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国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除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号1幢五层M、N座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启益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史久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