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永顺文化用品山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永顺文化用品山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0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永顺文化用品山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许文塘**号。经营者:倪惠芳,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永顺文化用品山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