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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彭某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民(绰号“六老板”),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2011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赌博,2013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勇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梁某1、谭某3、吴某2成,肖某、邓某1(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彭某民等人经商定,组织人员在涟源市安平镇大塘边村桐树组原顺龙煤矿办公楼一楼的空房内、涟源市安平镇桐树坪村、涟源市石马山镇青烟村某民居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0元起注,上不封顶,赌场由刘某2按3%抽水。彭某民在此期间共同参与开设赌场约13场次左右,分得水钱7300余元。2、2016年5月底至2016年9月份,谭某3、梁某1与被告人彭某民等人在新邵县小溪镇、冷水江市铎山镇、禾青镇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按3%抽水钱,每场抽水10000元以上,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彭某民在此期间共同参与开设赌场约4场次,分得水钱2500余元。2017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民在涟源市汽车站转盘处向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投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刘某1、谭某1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刘某2、谭某3、吴某2成、邓某2的供述,被告人彭某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民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民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但提出在安某镇桐树坪村只开设了赌场一场次。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梁某1、谭某3、吴某2成,肖某、邓某1(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彭某民等人共同商量合伙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人员先后在本市安平镇大塘边村桐树组原顺龙煤矿办公楼一楼的空房内、安平镇桐树坪村、涟源市石马山镇青烟村某民居等地,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0元起注,上不封顶。赌场聘请刘某2按3%抽水。彭某民在此期间共同参与开设赌场约11场次,分得水钱73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的一天,梁某1打电话要谭某2去玩,谭克来到梁三文、彭某民、谭海燕等人合伙开设在桐树坪村街上一个民房里的赌场,赌场是扳闭十式赌博,由刘某2负责按3%抽水,参赌人员有20余人。后来,赌场转到顺龙煤矿、石马山镇青烟村、洪水岭附近的木工场、三甲梁某2家、荷叶水库等地开设。(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彭某民、梁某1、谭某3等人在石马山镇青烟村某民居内开赌场,彭某民喊谢某到赌场参赌二次,赌场以扳闭十方式赌博,100元下注,上不封顶,刘某2在赌场上按3%抽水,每场抽水上万元,赌场发工资给刘某2。(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的丈夫谭某3与梁某1、彭某民、刘某3等人在安某等地开设赌场,谭某3带刘某1到开在顺龙煤矿的赌场里玩过一次,是以扳闭十方式赌博,起注100元,上不封顶,参赌人员有20余人,刘某2按3%抽水,共抽水钱1万多元。(4)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谭某1的丈夫梁某1与彭某民、谭某3等人合伙开设赌场,梁某1带谭某1到开在三甲梁某2家的赌场玩过二次,以扳闭十的方式赌博,100元起下注,上不封顶,刘某2在赌场中抽水,每场可抽水钱1万余元。(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8日至10月19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对谭某3等人开设流动赌场的下列地点进行勘查,涟源市安平镇大塘边村桐树组原顺龙煤矿办公楼一楼空房,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峡溪村猫山组吉祥牧业办公楼一楼西侧空房,蓝田办事处温田村张家组梁群一家新房一楼大厅,涟源市三甲乡张柏村梁某2家,三甲乡杨雀村荷叶水库西侧无人居住民房。(6)现场指认照片证明,刘某2指认在顺龙煤矿开设赌场的房间,刘某2指认在吉祥牧业开设赌场的房间,刘某2指认在梁群一家开设赌场房间,谭某3指认在梁某2家开设赌场的房间,谭某3指认在荷叶水库开设赌场的民房。(7)辨认笔录证明,谭某3辨认出2016年与他一起开设赌场的彭某民;邓某2辨认出2016年2、3月与他一起在顺龙煤矿等地开设赌场的彭某民;吴某2成辨认出与他一起在顺龙煤矿、三甲等地开设赌场的彭某民。(8)共同作案人谭某3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谭某3、梁某1、彭某民、邓某2、吴某2成等人商量开赌场,先后在顺龙煤矿、桐树坪村、峡溪村吉祥牧业(牛场)、青烟村、荷叶水库旁等地多次开设流动赌场,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方式赌场,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谭某3请刘某2到赌场按3%抽水,每场抽水几千至上万元不等,支付刘某2抽水报酬300-500元。其中,流动赌场在桐树坪村、吉祥牧业(牛场)等地各开设一场,在有些地方开过二场。(9)共同作案人吴某2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吴某2成、谭某3、梁某1、彭某民、邓某2、肖某等人商量合伙开流动赌场,组织人员在顺龙煤矿、桐树坪村、荷叶水库等地以扳闭十的方式赌场,赌场请刘某2按3%抽水。(10)共同作案人邓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初,邓某2、谭某3、梁某1、彭某民等人商量开赌场,肖某、刘某3在邓某2名下入股共占一股。赌场在安某、三甲等地流动开设,以扳闭十的方式赌博,每注100元起,赌场请刘某2按3%抽水。其中流动赌场在桐树坪村开过,在顺龙煤矿、三甲梁某2家各开了2场。(11)共同作案人刘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谭某3、梁某1、彭某民、吴某2成、邓某2、肖某等人合伙在安某、三甲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赌注100元起下注,上不封顶,谭某3请刘某2帮赌场按3%抽水,有时一场抽水几千元,有时一场抽水上万元,刘某2每场可得工资300或500元,共分得5000余元。开设流动赌场的地点有,顺龙煤矿2次,荷叶水库旁1次,三甲梁某2家2次,石马山镇青烟村2次,洪水岭附近木工场1次,吉祥牧业(牛场)1次,六亩塘养黑山羊处1次,另赌场在桐树坪村也开设过。(12)被告人彭某民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彭某民、梁某1、谭某3、邓某2、吴某2成等人合伙开赌场,彭某民与梁某1两人共占1股,先后在安某镇、蓝田办事处、三甲乡等地开设流动赌场10余场,赌场是用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赌场,起注100元,请刘某2按3%抽水。其中在顺龙煤矿开2场,荷叶水库开1场,三甲梁某2家开2场,石马山镇青烟村开2场,洪水岭木工场附近开1场,峡溪村牛场开1场、六亩塘一处养黑山羊的地方开1场。2、2016年5月底至2016年9月份,谭某3、梁某1与被告人彭某民等人在新邵县小溪镇、冷水江市铎山镇、禾青镇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按3%抽水钱,每场抽水10000元以上,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彭某民在此期间共同参与开设赌场约4场次,分得水钱25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5月份,彭某民打电话叫谢某去石马山青烟村的槽子去参赌。这个赌场是彭某民、梁某1、谭某3、康某等人开的。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刘某2在赌场上按3%抽水,每场抽水上万元。2016年6月份左右,赌场转移到冷某、铎山、新邵小溪等地。(2)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左右至7、8月间,谭某1丈夫梁某1与彭某民、谭某3及冷水江、新邵的几个人一起在三甲乡梁某2家、新邵等地开设赌场,以“扳闭十”的方式赌博,每场100元起注,上不封顶。负责抽水的是刘某2,梁某1也抽过水,每天至少可以抽水一万多元,多的时候可以抽水几万元。(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7、8月间,“六毛”讲他在新邵小溪开有一个赌场,赌场开在一农户家堂屋中,二、三十个人围在一起“扳闭十”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按百分之三抽水。赌场老板有“六毛”、梁某1等人。(4)共同作案人谭某3的供述证明,2016年4、5月份,一个叫“涛满样”的人说新邵小溪水库旁有一个赌场,邀请谭某3入股,谭某3就联系彭某民、梁某1等人一起入股。谭某3等几个涟源人在赌场中共占股25%。过了二、三天,谭某3、梁某1、彭某民等人在涟源带了10多个人到新邵小溪赌场赌博。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100元起注,按一定比例抽水,每场至少可以抽水1万多元,多的时候可以抽水2万元左右,谭某3、梁某1、彭某民等人每人每场可以分800到1200元水钱。(5)被告人彭某民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份左右,梁某1联系彭某民去新邵小溪一个赌场占股。涟源人在赌场中占一股,老板有梁某1、谭某3、彭某民;冷江人占一股,彭某民认识的老板有“日升”;新邵人占一股,彭某民认识的老板有“老表”、“三毛”;小溪镇的人占一股,一共四股,每股占25%。赌场是以“扳闭十”的方式赌博,100元起注,1万元封顶,每次参赌的有二、三十个人。抽水的钱都是谭某3分给彭某民的,彭某民参与开设赌场四次,每场分得600-800元,总共分得2500元。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彭某民向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反映其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犯绑架罪的逃犯张某2民,后民警根据彭某民提供的线索在涟源汽车站转盘处抓获了张某2民。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彭某民在涟源市汽车站转盘处向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投案。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某民委托其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9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彭某民出生于1964年7月14日等基本情况。(2)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2月4日,彭某民拨打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手机,称其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愿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彭某民向民警反映其要举报涉嫌犯绑架罪的逃犯张某2民。彭某民向公安机关反映张某民在涟源市长冲铺的一处民宅吃饭。民警得到情报后,立即赶往长冲铺方向,要求彭某民到路上与民警汇合并投案。后彭某民打电话给民警,称张某2民已经上了一辆牌照号为湘K×××××的黑色起亚小车正往涟源方向赶。民警根据彭某民提供的情报,在涟源汽车站转盘处抓获了张某2民。当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民在涟源汽车站转盘处向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投案。(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年底,彭某民对张某1说,他犯了事想举报逃犯立功,张某1就对彭某民说村里有个逃犯叫张某2民,并答应带彭某民去找这个逃犯的家。2016年2月4日11时许,张某1看到张某2民在家,就打电话告诉了彭某民。彭某民要张某1继续盯着张某2民,说他来联系公安机关。过了一会,张某1看到张某2民上了一台小车向涟源方向赶,就打电话将所乘车辆的特征告诉了彭某民,后张某1听说张某2民在涟源市汽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了。(4)逮捕证证明,张某2民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2月4日被逮捕。(5)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10月27日,彭某民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24日,彭某民因赌博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某民委托其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98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民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民开设赌场17场次,其中在安某镇桐树坪村开设赌场3场次。经查,在安某镇桐树坪村开设赌场的场次,只有共同作案人刘某2供述开了3场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彭某民在桐树坪村开设过赌场,仅根据共同作案人刘某2的供述就指控开设赌场3场次的证据不足,故认定被告人彭某民在安某镇桐树坪村开设赌场1场次,被告人彭某民共开设赌场15场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民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民是曾经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开设赌场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民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2民,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民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追缴被告人彭某民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谭 辉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