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与罗小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罗小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1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5504。负责人:方竞艳,分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仁富,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小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被告罗小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卫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