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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刘超与孙绍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刘超,孙绍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7215号原告:杜刘超(曾用名杜超),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绍宽,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杜刘超与被告孙绍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给原告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年末,原、被告合作经营一家孙绍宽艺术学校南京路校区,原告投资138000元,被告投资135000元,后经协商,原告不再经营,被告同意把原告的投资款返还,并补偿给原告一部分暑假招生收入的分红,双方协商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170000元的欠条一份,被告于2016年偿还60000元,下欠110000元推脱不还。被告孙绍宽答辩要点:承认和原告曾经一起合伙干生意,确实欠原告的钱,但是具体数额记不清,原告曾打电话催要欠款,但是被告一直都允诺还款,并没有拖欠不还。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年末,原、被告合伙投资经营孙绍宽艺术学校南京路校区,后原告退出经营,经双方清算,被告应给付原告170000元,2016年6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170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7年6月6日前还清。后被告偿还给原告60000元,下欠110000元未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账目清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全部支付,应付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下欠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绍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杜刘超款1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孙绍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