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华兴金属塑料制品厂与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华兴金属塑料制品厂,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华兴金属塑料制品厂,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投资人:梁根党,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艺峰,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李贵华,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少峰。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华兴金属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27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2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兴金属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9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本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552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经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查控的财产暂未能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585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全审判员 李 景 辉审判员 李 耀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泽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