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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朱仙与林乃华、谢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朱仙,林乃华,谢秀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239号原告:林朱仙,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乃华,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秀慧,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朱仙与被告林乃华、谢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朱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朱仙以其需要对本案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朱仙撤诉。本案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林朱仙负担。审 判 员 吴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君书 记 员 林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