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林凤君与关振洋、马天横、关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风君,关振洋,马天横,关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林风君,男,47岁。被执行人:关振洋,男,44岁。被执行人:马天横,男,35岁。被执行人:关羽,男,32岁。申请执行人林凤君与被执行人关振洋、马天横、关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关振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林风君欠款9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10万元。二、被告马天横、关羽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关振洋、马天横、关羽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凤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关振洋、马天横、关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4月26日查明3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3名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关振洋名下有一辆解放牌汽车(车牌号:吉B881**)。被执行人马天横名下有1辆钱江牌摩托车(车牌号为:吉BY11**),1辆望江牌摩托车(车牌号:吉B8G0**)。关羽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3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关振洋、马天横、关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关羽拘留15日。于2017年9月22日再将被执行人关羽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关振洋、马天横、关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关振洋、马天横、关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