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高雷与孙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雷,孙明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933号原告:高雷,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发,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新,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雷与被告孙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66042.24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雷负担。(原告预缴受理费1451元,实收25元,1426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