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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朱小冬,滕海莹,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536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1-3、2-3、3-1、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532XB;法定代表人:姜栋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冬,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滕海莹,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89号伟清.阳光地带4幢商铺;法定代表人:黎桃源,职务不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朱小冬、滕海莹、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立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