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光续、胶州市许府一品酱骨家常菜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续,胶州市许府一品酱骨家常菜馆,栾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高光续,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珲春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许府一品酱骨家常菜馆。住胶州市九龙办事处臧家屯村***号。法定代表人:栾丽娟。被执行人:栾丽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光续被执行人胶州市许府一品酱骨家常菜馆、栾丽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仲裁委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966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