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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赵桂保与查迷、张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保,查迷,张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219号原告:赵桂保,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迷男,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张建英,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赵桂保与被告查迷男、张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迷男、张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息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多年业务关系,均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2013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结欠原告货款43000元。之后,两被告未支付货款。被告查迷男、张建英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桂保与被告查迷男、张建英原有买卖业务往来,由查迷男、张建英向赵桂保购买布匹,2013年2月8日,查迷男、张建英向赵桂保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赵桂保货款43000元。之后,查迷男、赵桂保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赵桂保与被告查迷男、张建英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3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查迷男、张建英给付原告赵桂保货款4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后转交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6元,由被告查迷男、张建英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