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游黎黎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黎黎,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65号原告:游黎黎,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游黎黎与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黎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黎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伟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林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4日,林伟以经济困难,缺乏生活费为由向游黎黎借款2万元,并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并由林伟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借款到期后,林伟至今分文未还,侵害了游黎黎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此状,望判如所请。林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4日,林伟向游黎黎借款2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1日还1万元,2016年6月30日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并由林伟出具借条一份给游黎黎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游黎黎人民币贰万整(20000)约定于2015年年底还12.31日还壹万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此据3503051990082××××X电话138××××3570还款人:林伟2015年8.4”。借款到期后,林伟未偿还借款,游黎黎遂于2017年2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林伟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8日向林伟发出公告。上述事实,有游黎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林伟向游黎黎借款2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有林伟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双方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在游黎黎提供借款后,林伟负有按约定期限还款的义务,林伟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游黎黎请求林伟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游黎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伟经公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游黎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20元,由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祥熙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郑瑞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