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终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江西世纪盛垲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江西世纪盛垲置业有限公司,涂长春,鹰潭市惠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环城西路4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8573-1。负责人:程贵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有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世纪盛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2239-8。法定代表人:胡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长春,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惠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童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广莲,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世纪盛垲置业有限公司、涂长春、鹰潭市惠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对修复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遭���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退还给上诉人。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霖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