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泗萍与被告刘鑫国、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泗萍,刘鑫国,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2185号原告:张泗萍。诉讼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被告:刘鑫国。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亮,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李星。诉讼委托代理人杨重远,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韩峰,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原告张泗萍与被告刘鑫国、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泗萍及委托代理人吴礼明,被告刘鑫国的委托代理人王亮,被告李星的委托代理人杨重远、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泗萍请求判令:1、被告刘鑫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按18‰的月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相应违约金;2、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刘鑫国的抵押房产安乡县房权证深柳镇字第00230**号、他项权证为安乡县房他证他权字第279**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星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律师费6万元及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刘鑫国答辩要点:起诉自称向原告借款与事实不符,双方未形成借贷合同的合意,本合同虽有答辩人签字,但合同没有履行,投资管理公司欺诈了被告李星,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借贷关系,也无借贷的事实,原告起诉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星答辩要点:李星不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李星签订承诺书是投资公司欺诈了李星,李星不认识借款人,也没有见过借款人,也不清楚合同的履行。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本案的担保已过担保期限,本案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在李星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法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根据物权法176条本案涉及物的担保和债的担保,在行使物的担保不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债的担保,本案借款金额有误,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经常德福元运通投资管理公司介绍,原告张泗萍与案外人王代若、罗敏凡、李德贵、刘正华、熊美容、刘敏丽就刘鑫国借款签订共同理财协议共同出资,各方委托刘鑫国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4月12日原告张泗萍与被告刘鑫国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刘鑫国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泗萍借款130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贷款期限内贷款月利率18‰,刘鑫国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九组文艺南路房产证号为00230**号房屋作抵押,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泗萍委托洪延砚代为向刘鑫国转款,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转款900000元,2015年4月15日转款150000元,支付现金100000元,共计1150000元,被告刘鑫国向原告出具1300000元借据一份。2016年4月13日被告李星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借款人刘鑫国向放款人张泗萍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时间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双方签署合同,本人自愿用位于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农贸市场门面四间作为此笔贷款的债务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承诺书是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承诺人李鑫。”此后,因借款延期李星在该承诺书签署“同意延期至2017年3月21日,李星。”此后,被告刘鑫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11日,本金未偿。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具状向本院起诉,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泗萍与被告刘鑫国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首先,关于本案的借款履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均载明借款为1300000元,实际履行借款为2016年4月13日转款900000元,2015年4月15日转款150000元,支付现金100000元,共计1150000元,故本院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1150000元。其次,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刘鑫国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刘鑫国依法应承担归还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刘鑫国用其自有的座落于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九组文艺南路房产证号为0023***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领取了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主张对该部份财产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星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保证该还款义务的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被告李星明知补充协议承诺的担保内容而同意保证还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本案中被告李星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用收取发票,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泗萍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1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二、被告刘鑫国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张泗萍对被告刘鑫国名下的坐落于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九组文艺南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深柳镇0023071号,他项权证为安乡县房他证他权字第279**号)抵押房产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星对被告刘鑫国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李星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鑫国追偿;四、被告刘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泗萍律师服务费损失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5元,减半收取8227.5元,由被告刘鑫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