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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7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建川与阮艺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川,阮艺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760号之三原告:赵建川,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阮艺灵,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赵建川与被告阮艺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建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建川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赵建川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智人民陪审员  林井清人民陪审员  郑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