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7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建川与阮艺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川,阮艺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760号之三原告:赵建川,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阮艺灵,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赵建川与被告阮艺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建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建川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赵建川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智人民陪审员 林井清人民陪审员 郑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