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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更名为播州区)龙坑镇。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盛世国际后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22231733Q。代表人:王长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某某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纳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