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赵爱民与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民,张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5513号原告:赵爱民,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卢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大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成,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爱民与被告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赵爱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冀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