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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赵爱民与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民,张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5513号原告:赵爱民,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卢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大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成,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爱民与被告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赵爱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冀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