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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褚玉怀与河南理工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怀,河南理工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811行初37号原告褚玉怀,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炳豫,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罡,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河南理工大学,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185112-0。法定代表人杨小林,男,校长。委托代理人张付领,男,河南理工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马伟阳,男,河南理工大学教师。原告褚玉怀不服被告河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理工大)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褚玉怀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罡、被告理工大委托代理人张付领和马伟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玉怀诉称,2013年9月,原告考入被告的测绘学院,截止2017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学习的四年,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都达到了优良,并且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被告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作出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依法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理工大辩称,一、理工大不授予褚玉怀学士学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答辩人褚玉怀于2013年7月被理工大测绘学院录取,并于同年9月入学,成为理工大测绘学院2013级地理信息科学专业一班的本科学生(学号:311305030130)。自2013年9月入学至2016年底,褚玉怀在校修业期间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已累计达到26.5学分。其必修课程不及格情况具体如下:2013-2014学年(秋)必修课大学计算机基础a(57分)不及格;2013-2014学年(春)必修课大学物理c-1(43分)、线性代数b(40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49分)、大学英语b-2(54分)不及格;2014-2015学年(秋)必修课大学物理c-2(41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b(39分)、大学语文b(38分)不及格,合计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而大学计算机基础a为4学分、大学物理c-1为3学分、线性代数b为2.5学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为4.5学分、大学英语b-2为4学分、大学物理c-2为3学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b为3.5学分、大学语文b为2学分。综��所述,这8门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学分已到26.5分。二、理工大不授予褚玉怀学士学位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称《学位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据此,理工大早于2010年12月就修订并印发了《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称《学籍管理规定》)。其第59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四种具体情形。其第四项明确规定:“在校修业期间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6分及26学分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前所述,褚玉怀同学在校修业期间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已达到26.5学分,属于《学籍管理规定》第59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授学士学位的法定情形。因此,理工大作出不授予褚玉怀学士学位的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此外,理���大在作出此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前,也及时告知了褚玉怀同学,听取了其陈述与申辩,并在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后及时告知其本人。因此,理工大作出不授予褚玉怀同学学士学位的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理工大作出不授予褚玉怀同学学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褚玉怀的诉讼请求,维持答辩人理工大作出的不授予褚玉怀学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被答辩人褚玉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理工大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河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之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订)。3、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单;4、关于反馈2017届本科生无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学生名单的通知;5、无毕业资格学生名单;6、无学位资格学生名单;7、关于褚玉怀同学毕业证件发放流程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原告褚玉怀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原告在官网上打印的学籍信息。3、2013年9月到2017年在被告处上学。经庭审质证,原告褚玉怀质证认为,1、学籍管理规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已收到,跟我们收到的不一样,不能认定。被告提供的历年成绩单,真实性认可,指向不同,能印证原告课程已经达到要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第一个成绩单意见。2、关于反馈名单通知和无学位资格名单,未经学位委员会评定,被告越权不给原告学位证,可以相互认证,对学位证授予违反规定。3、对学生手册真实性无意思,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在2013-2017年在被告处学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关于褚玉怀同学毕业证件发��流程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是证人证言,要求年龄住址的情况,证人未到庭,合法性存疑,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被告没有通知到原告的相关证据。被告理工大质证认为,原告已经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不再有理工大的学籍。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理工大提供的证据,具证据的基本属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褚玉怀提供的证据,综合全案情况,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褚玉怀于2013年7月被理工大录取,于同年9月入学,成为理工大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2013级地理信息科学专业一班的本科学生,学号为311305030130,学制4年。该专业必修课之大学计算机基础a为4学分、大学物理c-1为3学分、线性代数b为2.5学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为4.5学分、大学英语b-2为4学分、大学物理c-2为3学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b为3.5学分、大学语文b为2学分。褚玉怀在校修业期间必修课程之2013-2014学年(秋)大学计算机基础a(57分)不及格,2013-2014学年(春)大学物理c-1(43分)、线性代数b(40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49分)、大学英语b-2(54分)不及格;2014-2015学年(秋)大学物理c-2(41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b(39分)、大学语文b(38分)不及格。另查明,2017年6月16日,理工大教务处向褚玉怀所在学院发出《关于反馈2017届本科生无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学生名单的通知》,要求:1、通知到学生本人并确认签名。2、若有异议请学院出具书面报告。3、无论有无异议,都需将以上材料经教学院长和院长(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务于同月18日上午10:00前报教务处教务科。并定于同月19日上午召开校学位委员会。该名单中载明褚玉怀无学位资格原因为必修课程曾不及格累计26.5学分。褚玉怀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和院长在该材料上进行了签字。褚玉怀在该名单上进行了确认签名。该名单系理工大教务处经与褚玉怀所在学院共同审核并向该学院最后一次反馈。褚玉怀被列入无学位资格学生名单,未获得其所在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获得者提名。理工大未授予褚玉怀学士学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授予学士���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该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该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被告理工大于2010年12月修订并印发的《河南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体育课除外)由教务管理系统于每学期自动置入。第十六条规定,考试课程主要以该门课程结束后的考试为主评定成绩,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一般不得低于总评成绩的70%。成绩﹤60分的,学分为0分。第四十八条规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河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学校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第五十七条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由院长初审后,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校修业期间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6分及26分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六十一条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告褚玉怀关于学籍管理规定的抗辩主张不符合常理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采信。经被告理工大教务处与原告褚玉怀所在学院审核,原告褚玉怀在校修业期间必修课程曾不及格累计26.5学分,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被告理工大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时虽存在瑕疵,但尚未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综上,原告褚玉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褚玉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褚玉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芦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