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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军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698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