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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天伍与肖天武、陈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伍,肖天武,陈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658号原告:陈天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兵,襄阳市襄城区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天武。被告:陈富强,1979年8月8日。原告陈天伍诉被告肖天武、陈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陈天伍负担。审 判 员  余 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 可书 记 员  刘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