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扬礼与雷建钟、廖荣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扬礼,雷建钟,廖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750号申请人陈扬礼,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岭脚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50428101X。被执行人雷建钟,男,汉族,1980年6月3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南路居委会14组,身份证号码432927198006030014。被执行人廖荣芝,女,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南路居委会1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30129332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扬礼与被执行人雷建钟、廖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