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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扬礼与雷建钟、廖荣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扬礼,雷建钟,廖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750号申请人陈扬礼,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岭脚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50428101X。被执行人雷建钟,男,汉族,1980年6月3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南路居委会14组,身份证号码432927198006030014。被执行人廖荣芝,女,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南路居委会1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30129332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扬礼与被执行人雷建钟、廖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